(2010)北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取保侯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棉纺小楼15排13号门口处,从被害人彭某的汽车上先后盗窃螃蟹两筐,并将盗窃来的两筐螃蟹以每筐1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两筐螃蟹价值人民币1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材料,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轧红芸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