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