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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468号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