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军武、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军武,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樊锦英,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林,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武。被告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军武、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灞桥区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400元,其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