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马同华,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施岳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同华诉被告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同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 琴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
马同华与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马同华,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施岳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同华诉被告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同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 琴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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