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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7号

马同华与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同华,施岳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马同华,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施岳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同华诉被告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同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 琴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