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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松山与常群保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山,常群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山,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常群保,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王松山申请执行常群保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松山与被执行人常群保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松山申请执行常群保赔偿纠纷一案的(2009)新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2010)新执裁字第1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