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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密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鹏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山东省高密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委托代理人解立宝,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高密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会山。委托代理人张新文,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9)高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张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