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孔小平与唐祖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平,唐祖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孔小平。委托代理人:沈建强。被告:唐祖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小平诉被告唐祖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