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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嵊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永定与罗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永定,罗雪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商初字第16号原告费永定,无业,住嵊泗县洋山镇风前岗弄29号。被告罗雪娣,无业,住嵊泗县菜园镇东绿华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永定与被告罗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永定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永定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永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