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4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40元减半收取7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82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