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2号
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代理人:季××。
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谦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