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甲与马××、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甲;马××;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2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马××。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马××、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甲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沈甲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二、本案原告沈甲与被告马××的诉讼继续进行。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