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姚某某、黄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姚某某,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6号原告:黄甲。被告:姚某某。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姚某某、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黄乙名下的坐落在宁波市鄞州区紫郡小区38幢84号108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9543**)及该小区K10-1-243号车位一只(产权证号:2010007**),查��价值为517250元,并提供现金52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黄乙名下的坐落在宁波市鄞州区紫郡小区38幢84号108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9543**)及该小区K10-1-243号车位一只(产权证号:2010007**)(保全价值为517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