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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03执186号之一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健康局、郭丽娟、苏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3-04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健康局;郭丽娟;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3MB1674138Y。

法定代表人:刘一心。

被执行人:郭丽娟,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苏永,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健康局与郭丽娟、苏永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丽娟、苏永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3行审8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丽娟、苏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金额以130864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赛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