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3MB1674138Y。
法定代表人:刘一心。
被执行人:郭丽娟,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苏永,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健康局与郭丽娟、苏永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丽娟、苏永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3行审8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丽娟、苏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金额以130864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赛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