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61-1号
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街道浣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骆春雷。
委托代理人:王荣江。
被告:徐军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路杨村下院1号,系诸暨市军丽建材经营部业主。
被告:杨建训,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乌石庙15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民、杨建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禁止性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依法减半收取1186.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6.50元,由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君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