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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6号

钱迪君与张森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钱迪君,张森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6号

原告:钱迪君,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森阳,男,35岁,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迪君诉被告张森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本院依法收取164元,由原告钱迪君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朱 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