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6号
原告:钱迪君,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森阳,男,35岁,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迪君诉被告张森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本院依法收取164元,由原告钱迪君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朱 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