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张福秀、周爱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福秀;周爱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福秀,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安丘市,现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周爱香,女,1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现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秀与被执行人周爱香(2010)安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福秀于2020年1月1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周爱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784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汝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