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泽希,男。原告徐芳珍,女。原告秦凡,女。被告雷代贵,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希、徐芳珍、秦凡诉被告雷代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刘泽希因伤未痊愈,仍在住院治疗,相关损失及治疗后果现无法确定,故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郭康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