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0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韩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4日,被告韩某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20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4日至2009年7月30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借给被告韩某某。但还款期限至,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00000元利息26730元,为实现债权所花律师费30000元,合计225673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韩某某在2009年12月25日被上虞市公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乙款罪立案侦查并刑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韩某某已被上虞市公甲立案侦查,故应由公安机关机关处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坚昕
审 判 员 王海庆
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