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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0号

胡某某与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韩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0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韩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4日,被告韩某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20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4日至2009年7月30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借给被告韩某某。但还款期限至,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00000元利息26730元,为实现债权所花律师费30000元,合计225673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韩某某在2009年12月25日被上虞市公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乙款罪立案侦查并刑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韩某某已被上虞市公甲立案侦查,故应由公安机关机关处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坚昕

审 判 员  王海庆

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