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84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振存。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肖上校。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朱乾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方建跑。申诉人杨振存与被申诉人肖上校、方建跑、朱乾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苍龙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振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2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1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戴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