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

葛××与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胡××,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

原告:葛××。

被告:胡××。

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葛××负担。

审判员  戴康强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