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
原告:葛××。
被告:胡××。
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葛××负担。
审判员 戴康强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