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力雁与韩忠成、孙爱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忠成,董力雁,孙爱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忠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勤俭***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力雁,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嵊州市三江街道前杨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州工贸城二区19幢028-038号。原审被告孙爱香,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勤俭151号。上诉人韩忠成因与被上诉人董力雁、原审被告孙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