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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晓与杨伟祥、唐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杨伟祥,唐爱英,杨其伦,赵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040号原告:方晓,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新村后新屋9号。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被告:杨伟祥,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上文村石桥头15号。被告:唐爱英,诸暨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杨其伦,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上文村。被告:赵国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小傅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与被告杨伟祥、唐爱英、杨其伦、赵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晓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95元,由原告方晓负担。审判员  蔡友灿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