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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戚某某、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戚某某,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卫浙。被告:戚某某。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宏畔村。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原告应某某诉被告戚某某、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广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某、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应某某起诉称:2009年12月6日,被告戚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署了《还款承诺书》一份,言明借款事实、还款时间(2009年12月10日)以及逾期则按借款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作为还款连带义务人。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戚某某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戚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2、被告戚某某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对被告戚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应某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2009年12月6日,被告戚某某向原告应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戚某某向原告应某某借款10万元及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担保的事实。原告应某某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应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与被告戚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为该借款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戚某某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故原告应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应某某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应某某违约金10000元(按本金100000元的10%计算);三、被告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某某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070元;四、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戚某某负担,被告杭州××纺织涂层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陈 广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