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1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1956号原告:汪××。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汪××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