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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西奥圣化工有限公司与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奥圣化工有限公司,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奥圣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38808-2。住所地:南昌化工大市场A区8栋11号。法定代表人杨爱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少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化工大市场D4-302。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股东为魏建国、范旺根、范广军、陶福保。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债务由股东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股东魏建国、范旺根、范广军、陶福保银行存款19000元,扣留、提取南昌建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股东魏建国、范旺根、范广军、陶福保收入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杨斌权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