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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裕明、何根娣等与绍兴县柯桥申通快递服务部、何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张裕明。原告:何根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裕明,系何根娣孙子。原告:李健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厚林。被告:绍兴县柯桥申通快递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碧水苑东区5-6幢107号。组织机构代码:L03318260负责人:方庆明,经理。被告:何向伟。(未到庭)被告:王铭。上述第一、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兴成。被告:施国海。被告:俞银菊。上述第四、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勤,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第四、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学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81703。法定代表人:徐学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裕明、何根娣、李健娟诉被告绍兴县柯桥申通快递服务部、何向伟、王铭、施国海、俞银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明、何根娣、李健娟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申通快递服务部、何向伟、王铭、施国海、俞银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