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民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谭明与温州市瓯海高翔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明,温州市瓯海高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委托代理人:谭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高翔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敏。委托代理人:虞剑峰。上诉人谭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明以本案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谭明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谭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