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宋刚与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宋刚。委托代理人:宋晓宇。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刚诉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刚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刚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