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民终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何晓群。上诉人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金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传唤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