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晓波。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谢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代理审判员 陈 雁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