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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李×。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