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李×。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