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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李甲、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甲,张××,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倪××。被告:李甲。被告:张××。被告:李乙。原告陈××与被告李甲、张××、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被告李甲、张××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5日,被告李甲因生产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李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李甲迟延履行义务,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甲、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被告李甲、张××负责共同偿还。现请求法庭判令:1、被告李甲、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李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65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瑞安市天元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被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甲被逮捕,该借款发生在瑞安市天元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向社会集资期间,可能涉嫌集资诈骗,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