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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林顺光、颜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林顺光,颜云芳,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7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郏声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顺光,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瑶东路22号。(身份证:332627197110140016)被告颜云芳,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瑶东路22号。(身份证:332627197209102327)被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南门居玉兴东路。法定代表人江建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林顺光、颜云芳、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