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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志强与王军社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21号申请人贾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军社劳动报酬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行踪不定。无法找到其下落,其亦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