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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麟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永鹏与李彩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1997年6月19日就财产部分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的父亲李志乾提供了灵台县人民医院、凤翔县横水乡卫生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1998年6月1日,本案委托灵台县人民法院执行。1998年9月8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回函称,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处在精神恢复期,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1998年9月29日本案依法中止执行。2008年在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本院执行人员在凤翔县郭店��查找被执行人,均无结果。2009年9月7日,申请人张某某表示,放弃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