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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於学栋、於文洋与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前明村民委员会、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学栋,於文洋,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前明村民委员会,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於学栋,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街头镇合溪姚村6组18号。原告:於文洋,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街头镇合溪姚村6组1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文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前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前明村。负责人:穆义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负责任:陈正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学栋、於文洋与被告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前明村民委员会、天台县街头镇成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学栋、於文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於学栋、於文洋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