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行从新与李春茹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07号行从新与李春茹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行从新依据(2006)长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69元。执行中中止执行。本次执行中查明,李春茹家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6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