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麟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麟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李某甲与李某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8)麟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甲于1998年8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在给付了500.00元后,再无履行能力,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彩色打印机1台,135照相机1部、三角头外拍机1台,但申请人李某甲拒绝接受该扣押财产。本院于1999年12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8月份在清理积案中,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56.10元,已执行500.00元,剩余3156.1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麟执字第77号李某甲与李某乙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周保平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