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清梅与万天金、万东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万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万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李某某与万某甲、万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麟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万某甲给付赔偿款及诉讼费905元,因被执行人万某乙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2006年4月21日中止执行。在2009年清理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83元,执行标的905元,未执行标的678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执字第78号李某某与万某甲、万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