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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麟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有明与马芳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又名马芳旗,男,汉族,农民。王某某与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麟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05年6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9月份在清理积案中,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30.00元,至今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麟执字第86号王某某与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