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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德元与石永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王某某与石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07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2008年5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2009年经查被执行人仍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申请标的3101.78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麟执字第88号王某某与石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