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麟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与许世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主任。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信用社于1997年9月1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许某某外欠债务十四万余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1999年11月16日本案中止执行。在2007年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因债务较多,常年在外打零工,供养两个孩子上学,无可供执行财产。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执字第111号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