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秦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乐饲料有限公司,李养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西安秦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城北园盘路。法定代表人樊纲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伯芳,男。被告李养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乐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1088.5元,其余1088.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师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