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新荣与程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程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369号原告王新荣,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2区3幢6号。被告程立强,经商,江西省横峰县人,现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原告王新荣与被告程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发生的主体为江苏盐城富翔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程立强。原告王新荣并不具备实体的起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