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茹社斌诉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社斌,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02号原告茹社斌,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社斌诉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社斌于2009年9月7日因管辖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社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社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828元,全部退还原告茹社斌。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