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某;赵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咸秦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赵某。杜某申请执行赵某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咸秦民初字第001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7200元,截止2009年8月的利息35000元,合计112700元,并承担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22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24000元,剩余标的款94330元未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咸秦执字第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