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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银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潘胜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琳,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银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慈寺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万明,成都银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四川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