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傅桂霞与孙香利、李洪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桂霞,孙香利,李洪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车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傅桂霞,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韩效宾,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香利,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委托代理人杨余久,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合,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车行营销服务部。原告傅桂霞与被告孙香利、李洪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车行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6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孙香利、李洪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告孙香利的鲁Q×××××车及被告李洪合的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香利的鲁Q×××××车及被告李洪合的鲁Q×××××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