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剑忠与陈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剑忠,陈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82号原告:梁剑忠,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19区50号。委托代理人:陈光焰,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怡,岩区东城街道黄椒路26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剑忠为与被告陈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梁剑忠负担。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梁剑忠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