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才洲与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才洲,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高才洲,建湖县恒济镇建中村五组6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曲川江、葛振鑫,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镇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诸阿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才洲诉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才洲撤回对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高才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来自: